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亡故债务人的债务偿还问题
来源: | 作者:tpl-cc32768 | 发布时间: 2017-06-16 | 179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 然而,让陈先生感到兴奋的是,他发现了蒋某亲属获得闵行两套产权房所有权的消息。而这两套房产有蒋某的份额。于是,陈先生再度将蒋某的妻儿父母诉至法庭,要求判令从继承蒋某的房屋产权遗产份额中归还借款75万元。
  蒋某的妻儿父母这次不能再以放弃遗产来为自己辩解了,但仍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。理由是,这两套房产是拆迁所得。原本可以拿到一套,但由于蒋某做生意时缺少资金,因此放弃了在动迁安置房屋中的权利,转为要求取得动迁款。较终,蒋某拿走了部分动迁款。因此,这两套房产中蒋菜没有产权份额,要求驳回诉讼请求。 查明房产中有没有蒋某的份额至关重要。承办法官走访了当年拆迁安置的有关公司。经公司出具材料表明,公司曾于1998年与蒋某的母亲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,协议安置了涉案的这两套房产。根据造房申请用地报告,这两套房屋产权为蒋某及其妻儿父母5人所有。蒋某亡故后的2009年10月,其妻儿父母要求变更房屋户主并办理了两套房产产权证。现一套产权登记在蒋某妻儿的名下,一套登记在蒋某父母的名下。